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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評估調查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1月4日發佈了《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出臺的目的是爲了指導企業通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土壤污染隱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管控風險,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擴散和加重,降低後期風險管控或修復成本。
1、重點監管單位應該如何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重點監管單位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委託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應該結合生產實際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排查和整改:
(1)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滲漏、流失、揚散土壤污染預防功能,以及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2)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
(3)是否有能有效、及時發現並處理泄漏、滲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設施或者措施。
2、土壤污染隱患排查需要多久開展一次?
(1)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應在《指南》發佈後一年內,以廠區爲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後一年內開展。之後,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2-3年開展一次排查。對於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後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2)考慮到不同行業有不同的特點,《指南》規定重點監管單位可以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對排查頻次和排查範圍進行優化調整,也就是不搞一刀切。
(3)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也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3、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主要工作程序是什麼?
主要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確定排查範圍、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檔案建立與應用等。
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2)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年5月28日);
(3)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7月1日);
(4)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12月31日);
(5)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11/T 656—2019);
(6) 《北京市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811-2011);
(7)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8)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
(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
(10)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682-2019);
(11) 《污染場地揮發性有機物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11T 1278—2015);
(12)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技術指南》(2018年1月1日);
(13)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2018);
(14)《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2014年11月)。